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校内商业经营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学习、工作、生活、治安秩序,规范校内经营活动,保障师生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经营活动特指在校园内与学校合作经营、租赁学校房屋经营及临时性商业营销活动。
第三条 经学校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经营合同,与学校合作经营、租赁学校房屋经营的业户,必须在指定时间、地点按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场所、资源在校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经营、营销活动。
第六条 对有利于师生学习、教学、科研、生活等公益性、临时性营销活动,在不与校内现有合法经营项目相冲突的前提下,可酌情予以批准,举办单位应提前两天持相关经营执照(证明)和介绍信向保卫科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应交纳经营管理费、签订治安责任书、办理有关校门出入等手续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举行。校内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招揽校外经营单位在校内从事短期营销活动。
第七条 凡在校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须按照治安管理规定,集体或个人到保卫科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暂住证、出入证、车辆通行证、签订治安责任书等有关手续,做到管理有序。各经营业户不得聘雇无合法身份证明、无相关证件的人员。
第八条 校内经营者要服从学校总务处、保卫科等职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政府执法部门的政策法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严禁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严禁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严禁欺辱师生、打架斗殴、纠结社会不法人员到校内滋事。
第九条 运送货物车辆应办理出入《车辆通行证》,出具《出门证》,车辆运行要遵守交通管理规定,进出校园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条 经营业户、所辖人员要自觉加强法纪法规学习,接受学校保卫科和公安机关进行的治安、消防等安全教育、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经营业户和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情况要及时、如实向学校保卫科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检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置。
第十二条 保卫科要定期检查、了解校内经营业户的安全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妥善处置治安、刑事等案件、纠纷,及时解决影响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的安全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犯本规定,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直至中止其经营;违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