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 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消防车种类 |
微型消防站类别 |
一级微型消防站 |
二级微型消防站 |
三级微型消防站 |
消防摩托车 |
≥2(含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
≥1 |
选配 |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
第十三条 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 号 |
器 材 名 称 |
配备标准 |
备注 |
数量 |
1 |
消防头盔 |
1顶/人 |
|
2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1套/人 |
|
3 |
消防手套 |
1付/人 |
|
4 |
消防安全腰带 |
1根/人 |
|
5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1双/人 |
|
6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2具/站 |
选配 |
7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1个/人 |
|
8 |
消防员呼救器 |
1个/人 |
配备具有方位灯功能的消防员呼救器可不配方位灯 |
9 |
方位灯 |
1个/人 |
10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1根/人 |
|
11 |
消防腰斧 |
1把/人 |
|
12 |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
2个/人 |
|
第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3 微型消防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 |
类别 |
器材名称 |
单位 |
配备标准 |
数量 |
标准 |
1 |
灭火 器材 |
水枪 |
把 |
2 |
必配 |
2 |
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 |
个 |
10 |
必配 |
3 |
强光照明灯 |
个 |
2 |
必配 |
4 |
水带 |
盘 |
10 |
必配 |
5 |
分水器 |
个 |
2 |
必配 |
6 |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
台 |
1 |
选配 |
7 |
单杠梯 |
把 |
1 |
必配 |
8 |
消火栓扳手 |
把 |
2 |
必配 |
9 |
破拆 器材 |
大斧 |
把 |
2 |
必配 |
10 |
绝缘剪断钳 |
把 |
2 |
选配 |
11 |
铁铤 |
把 |
2 |
必配 |
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4 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类别 |
器 材 名 称 |
配备标准 |
通信器材 |
外线电话 |
1台/站 |
手持对讲机 |
1台/人 |
第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和各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高层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楼层间隔不得大于15层,总数不得少于2个。超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个消防应急战备柜。
建筑间的器材放置点,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相应建立志愿消防队,站内消防员总人数不应少于6人。
单位、社区、村庄内部工作人员少于6人的,所有人员应全部为单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
第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队长1名,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应由不少于6名消防巡查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1名。
配有消防车辆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第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为成年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方可录用。一经录用应当在辖区消防大队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社区、村庄)统一管理。经费保障、岗位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由组建单位(社区、村庄)统一负责。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由本单位(社区、村庄)自行统一着装。
第二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荣誉感。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防事故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熟悉所在单位或联建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在确保执勤人数的基础上保证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休息休假权利。
第六章 执勤训练
第二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训常态化工作运行机制。
辖区公安消防大队指导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等业务知识的培训。
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指导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每年组织辖区微型消防站队长到中队进行不少于10天的驻队轮训。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微型消防站纳入灭火救援演练范围,开展常态化联动演练。
第二十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确保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驾驶员数量不应少于本站消防车总数。
微型消防站接到本单位或联建单位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出动,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辖区微型消防站纳入本级接警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互联互通的指挥通信网络。
建有微型消防站的区域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时,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警后,在命令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同时,就近调动微型消防站赶赴现场处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微型消防站参加邻近单位灭火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出动。
第二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当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立即报告现场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队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第三十条 因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七章 职能职责
第三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班(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本班(组)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和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三)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管理本班(组)人员,确定任务分工。
第三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第三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三)掌握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五)及时向值班站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单位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印发
承办单位:监督管理处 承办人: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