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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第四届山东优秀发明家的通知
日期:2013-05-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推动我省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并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科协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开展第四届山东优秀发明家评选活动。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自2008年6月30日以来,作为主要发明人所完成发明创造获得发明专利8件以上,或者获得发明专利4件和实用新型专利15件以上,或者获得发明专利4件和外观设计专利30件以上;

(二)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具有较高的创新水平,至少有一件为原创性发明,所获专利应当为核心技术专利,在本行业中属于领先水平,并且有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所获专利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获专利的专利文件应当准确表述出发明的技术内容和专利的保护范围;

(五)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所获专利权应当有效,不涉及专利权属纠纷。

二、评选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各类经济成分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地位同等。

(二)兼顾专利数量和质量,注重专利的原创性和产业化效益,重点鼓励企事业单位一线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三)基本条件相同,优先考虑取得国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所分配的(附表)名额组织推荐,(推荐的人员上报省评选办公室时须征得相关部门意见)。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省属大型企业推荐的人选,直接报送省评选办公室。

(二)省评选办公室对被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合格参选人员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三)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确定入围人选。

(四)现场答辩。由入围人员向专家评审组介绍个人发明事迹并解答专家提问,专家视答辩结果现场予以打分。

(五)召开组委会。由组委会成员依据初评、答辩综合结果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确定10名“山东优秀发明家”和30名 “山东优秀发明人”名单。

四、表彰与奖励

对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称号的人员,报请省政府给予记一等功奖励,颁发证书;对获得“山东优秀发明人”称号的人员,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五、评选活动的组织

(一)本次评选活动由主办单位组成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组织领导评选工作。

(二)由组委会成员、有关专家学者及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山东优秀发明家”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三)组委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

六、组织申报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申报,按要求填写规定的表格、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和规范的申报材料,并于6月10日前报省评选办公室。

(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评选活动开展的有利时机,积极进行创新精神教育,推动知识产权知识的传播和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的开展,从而更好推动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严把质量关。申报材料的发明人和所在单位、专利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发明创造及转化状况,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四)搞好组织协调。各市知识产权局为负责本地评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地做好推荐工作。

联系人:陆晓青 李磊磊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57号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88198567 88198529

传 真:0531-88198529

电子信箱:luxiaoqing@sdipo.gov.cn

lileilei@sdipo.gov.cn

附件:1、第四届山东优秀发明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2、第四届山东优秀发明家申报表

3、第四届山东优秀发明家参评申报人情况一览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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