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在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或由外方合作院校直接派遣来校工作的各类人员。学校的外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外籍专家: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外教。
(二)语言类外教: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教学工作的外教。
(三)中外合作办学外教:依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国际上聘请的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外教或由外方合作院校直接派出来华授课的外教。
(四)校际交流外教:各系部、研究团队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由合作院校派遣来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访问的外教。
第三条 引进、聘用外教是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外教的聘用与管理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外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外教管理的归口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外教的具体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外教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三)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四)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及行为。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五)外籍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等工作。
语言类外教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含同等语言教学证书)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具有2年以上外国语言、外国文学的教学经历,在外国语言、外国文学以及相关学科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一般只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外教聘任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等约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份之前将下学年外教需求计划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外教年度需求计划,应当包括如下几方面:聘请外教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学历、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外教的工作任务(包括教学课程描述、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科研任务等)。
中外合作办学外教根据学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聘用或由外方合作院校直接派遣。校际交流外教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系邀请。
第九条 学校外籍教师聘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安排。具体程序及合同管理如下:
(一)制订聘用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12月底之前根据各单位的聘用外籍教师申请,制订学校下年度聘用外籍教师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发布招聘信息。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过网络、中介等渠道发布外籍教师招聘信息。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推荐外籍教师人选。
(三)进行资格审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用人单位应了解应聘者的政治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职业声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外教面试。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发面试通知书(由中介公司推荐的需同时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组织外籍教师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五)签订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协议。对于面试合格的应聘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外教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教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节假日、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
(六)办理相关手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为所聘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签证、居住许可、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薪酬与劳动保障
第十条 外教薪酬依据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的约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国际上聘用外教的薪酬待遇从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中支出,由外方合作院校直接派出来华授课教师薪资由外方合作院校承担。
校际交流外教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外教应按照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从其工资报酬中予以代扣。
外教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完离校手续,对其损坏和丢失的学校物件进行赔付和缴清其他费用后结算。费用未缴清者,将从其该月工资抵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为外教提供校内教师公寓。校内住宿的外教应遵守校内教师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外教传达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教来华手续等各项涉外事务,收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采集录入外教基本信息系统(包括诚信记录、失信记录、奖惩状况等),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教的管理工作,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外教主要进行如下日常管理及服务:
(一)建立联系人负责制,至少配备一名本单位中方专任教师作为联系人;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为外教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提供帮助,确保对外教做到要求明确、管理有效、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二)外教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向外教说明用人单位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科研工作、工作要求、学校规章、风俗习惯等;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学校境外原版教材管理相关规定和教务处的相关要求严格审定外教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对外教的教学管理
(一)开课前由用人单位安排中方教师向外教介绍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二)用人单位组织外教参加系部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确保外教的教学有效地融入我校的教学体系,扩展我校教师的国际化视野。
(三)用人单位院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进相关学院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六章 教学质量考核
第十五条 由用人单位、教务处、外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外教进行与国内教师相同的教学检查;由用人单位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评教,全面了解外教授课情况,向外教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并报送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教的教学评价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时向外方合作院校反馈,作为外教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外教在聘期内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可依照法律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约定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章 出入境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抵达前后的报批手续:
外教来华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在外教与学校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后,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书,外教携许可通知书在所在地使领馆申领“Z”签证入境;外教入境到达学校第一时间必须办理外国人来华临时住宿登记;外教抵达菏泽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协助外教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等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外教如有离菏或出境出国旅游探亲等事宜,应经所在用人单位同意后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外教应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九条 外教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注销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要求外教配合提供护照,注销其工作签证。如因外教个人原因无法提供护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权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注销外教工作签证。
第二十条 外教应在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后10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并退还外教公寓,结清各类费用,归还借用的图书资料等学校物品。
第二十一条 外教应在所持签证有效期截止日前离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教在学校离职后,如因需在国内其他单位任职,可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新的聘用证明,申请获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证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协助外教完成境内转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教如遇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情形,应当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外教予以补办,有关费用由外教自理。
第八章 应急管理预案
第二十四条 外教突发事件是指与学校聘请的外教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严重危害,危及学校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事件。
第二十五条 外教在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职责妥善处理现场,并及时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全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全管理处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果断决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做好与有关使领馆、上级部门的汇报工作,对事件的通报遵循“迅速、审慎”的原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