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20-05-13 浏览: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 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荷泽医专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 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受到违纪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处分期限设置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均设置期限,受处分学生可按照 《荷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6个月~12个月。

第五条 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得的,停发或追回)。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放弃不良后果发生;

(五)情节及后果轻微。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节之一,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甚至伪造事实;或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屡犯不改;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五)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六)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七)有较严重后果;

(八)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张贴煽动性大字报,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在校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六)参加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

(七)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 处罚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査,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 处以警告、罚款者,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 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为首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 凶器者,视情节轻重或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韻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 失,下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缝合、骨折、韧带 撕裂、肌腱损伤等,经治疗能恢复功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出具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査实,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证据确凿、责任清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凡任何形式参与打麻将、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围观赌博者或本宿舍其他学生对本宿舍发生的赌博行为不予制止或上报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视情节、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 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或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九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敝重给予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和视频)等资料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 录像、磁带、光盘(和视频)等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收(观)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收(观)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收(观)看、复制、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共设备、仪器、公共标 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对损坏校园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考试纪律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违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私接电源,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由管 理部门代管,直至毕业时退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 吵闹,上网打游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 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 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在宿舍及宿舍楼内饲养宠物、乱扔垃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无特殊原因或未经同意晚归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同意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本宿舍其他学生对校外住宿者或校外住宿屡教不改者不予制止或上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校期间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严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兜售,或学生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组织旅游、电影包场、招工、招聘、承包等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含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计算旷课时数时,上课学时按实际课内学时计算,军训、集体 活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擅自离校出走两天(含两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天至五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六天(含六天)至十四天以 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按学校学籍管购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外实习未经批准,无故不返回实习住处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参照第二十四 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考《荷泽医专关于考试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 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吵闹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 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评先树优等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 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所获奖品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包括钢砂枪、匕首、 三棱刀、弹簧刀等)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能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上交,可视其情节从轻处理;

(十三)违反门卫制度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行为不规范(如穿拖鞋上课,衣冠不整,语言、动作不文明,在教学楼内、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男女行为不得体,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有损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在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及学习区 域带零食或食品并乱扔垃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