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的通知
鲁招委〔2012〕12号
各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2012年1月5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发布《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使广大考生熟知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各项考试管理规定,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道德观,营造良好的教育考试氛围。
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考试相关工作人员学习《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结合实际工作逐条掌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于: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