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高校及医疗卫生系统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教训,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校内动火施工作业有效监管,消除火灾隐患,现对校内动火作业做出本规定。
第一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园内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喷灯、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动火,确因工作需要动火的,须向学校安全管理处申请,在得到核准后,按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申请表》可在安全管理处网站下载。
第三条 需进行电焊、气割的,办理动火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查、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四条 学校用火部门应当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安全作业须知,并安排专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安全管理处消防科应对动火申请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签署意见。
第六条 动火作业中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凡涉及到电、气焊等操作的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动火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动火。
(3)动火前清除周围10米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火措施。
(4)动火区域必须设有专人看火,同时配备灭火器材,看火人随时关注动火区及周边防火安全,不得随意离岗。
(5)高处动火应采取防火花溅射措施,风力超过5级时不得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电焊回路线应该搭接在焊件上,严禁搭在天然气管道上,电源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7)气割作业时,乙炔瓶严禁卧放和倒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8)动火作业 10 米范围内和动火点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喷漆或可燃溶剂清洗作业。
(9)动火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可复燃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9)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窨井和污水管道、地下半地下室未经气体分析检测的。
(11)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八条 校内施工凡涉及动火作业的,未经动火审批,不予办理校内施工许可。
第九条 安全管理处在巡查中发现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有权制止作业。
第十条 凡不按程序申请,不按规定动火作业,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作业单位、个人及所属管理部门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