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代表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与外方合作院校的共同利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双方优势教育资源,保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效运行。
第二条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中外双方人员组成,中方5名、外方4名,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由中方人员任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外方人员任副主任。中方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
第三条 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在资源、时间安排和/或条件不允许的清况下,也可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的方式举行会议,并指定一名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形式、议题、出席或受委托代表出席的成员姓名以及会议所通过的决议。秘书负责向合作双方提供会议纪要,经双方确认后存档保管。
第四条 讨论下列事项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改选或补选委员会组成人员;
2.制定并审查合作项目的规章制度;
3.筹集合作项目办学经费。
第五条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制定项目发展规划;
3.审议项目教学管理制度;
4.审核及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5.讨论决定项目的申报、变更、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和指导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包括:负责积极为合作办学项目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水平或者办学特色的课程、教材、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教学管理制度、考评方法、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等。
第七条 参与双方合作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教学大纲的制订、修改和审定。
第八条 确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重大教学改革问题。
第九条 根据双方制订的培养方案,安排合适的专业师资使用规定的教学数据和原版参考书。
第十条 对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 确定中外双方的合作教师和项目派送到英国进修学习的中方教师人选。
第十二条 扩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社会影响,从多种管道筹措教育经费,保证项目的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合作办学项目的资金、资产管理以及财务预算、决算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决定合作办学项目的终止或变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商议的合作项目办学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