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师资评聘、培训及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聘优秀师资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并对其教学过程进行监控管理,是确保中外合作项目办学质量的关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履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确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担任主要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双语课程以及担任引外方进课程导读、助教的任课教师。
第三条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课程授课的外方教师应满足双方合作办学协议要求,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其考评办法参照《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具备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具有较强责任心,语言表达能力强。
第五条 由于项目本身跨学科、跨文化、跨国界的国际化特点决定评聘条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非外语类公共课教师的英语水平原则上须达到大学英语六级水平;
3.教师原则上应有一年及以上的出国留学或进修访学的国外经历,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先进的教育理念;
4.任课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
5.专业课程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双语教学任课教师、引进课程助教与导读教师,除满足上述四、五条的规定外,一般应由具有2年以上讲授本课程经历教师,或者承担过中外合作项目相应课程双语教学的教师担任;全外语授课者须接受外方合作院校语言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英文授课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得聘任:
1.近2年校内教评成绩在后30%的教师;
2.近2年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
3.学生反映强烈,责任心不强的教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项目承办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学期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明确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务处遴选和审核确定主要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双语课程与英文课程以及引进课程导读、助教的任课教师,确保每门课程有2~3名备选教师。
第十条 各教研室在上述师资范围内安排任课教师制定课程标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各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要求,认真备课。根据教学内容,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明确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应按课程标准的规定执行。期末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考核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应将对学生出勤、实践报告、课程报告、作业、演讲、讨论等项目的评分,纳入课程考核评价范畴。
第四章 教师培训与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师资的培训与管理办法参照《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教师管理办法》执行,要求:
1.定期开展任课教师培训。鼓励任课教师“博士化、国际化、工程化”,积极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参与组织和开展师资培训活动;
2.重视和关心任课教师工作。不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参照《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