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持续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对参加项目的学生,达到相应毕业要求和标准,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应重视和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的意识形态管控,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不得涉及义务教育、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性质教育或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选择优势专业和重点发展专业与国外知名大学或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和科研地位应高于学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和科研地位。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鼓励积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等优质教育资源,创建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衔接,创办彰显特色、国内急需,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的高水平、高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立项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项目论证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系部,应结合自身学科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合作方案。
第七条 项目申请
1.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系部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合作方案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负责协助相关系部与国外教育机构沟通洽谈,初步建立合作关系。
2.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由科研处牵头,与相关系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项目学费等具体合作办学内容。科研处呈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八条 协议签署
学校批准同意后,由科研处会同系部及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合作办学协议并论证,签署《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会签表》(见附件1),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形成正式协议文本,由中外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第九条 项目报批
正式签署协议后,为配合山东省教育厅每年3月和9月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承办系部须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准备好各项申报材料(见附件2),于每年2月28日前或8月31日前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呈校领导签发,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由中外双方按照《条例》及《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办学活动中所涉及的教学管理、学生事务、财务管理、资产审计等事务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机构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专业课外籍教师教学管理与安排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项目负责人由承办项目的相关系部推荐,学校聘任。项目负责人可聘请学校相关教师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具体项目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中外双方人员组成,一般中方五名(含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外方四名,由中方人员担任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项目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承办,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系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研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如下:
1.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洽谈、论证、材料审核、沟通联络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批等工作;
3.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常规联络,协调项目运营管理等有关事宜;
4.监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实施情况,每学年结束前根据承办系部办学报告,审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办学报告;
5.按照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外方合作院校所派遣的老师办理相关来华手续、安排住宿等;
6.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师生出国培训及交流并协助办理出国手续等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涉外事宜;
7.协调项目系部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涉及的办学延期、变更、评估等事宜。
(二)承办项目的教学系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
1.负责具体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办学项目延期、变更与评估、教学质量监督、经费支付等工作;
2.参与中外合作办学设立前期的有关工作,做好各项申报材料、合作办学协议起草准备工作;
3.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人才培养方案修改需由教务处同意,经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签署变更记录并留存;
4.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中方教师的管理、教材征订等工作,引进外方教育教学资源的审查、备案工作,外方教师线上/线下教学的场地、设备调试及其他教学用具准备工作,合理安排教学时间,保证双方承担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5.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教学评价、实习安排等其他教学工作;
6.负责协助科研处办理外籍教师来华手续,做好外方教师教学安排与管理等相关事宜;
7.组织选派合作办学项目师生出国交流,配合科研处,协助项目师生办理出国手续等;
8.每年3月1日前提交项目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培养质量、协议执行与教学计划落实情况、财务状况、存在问题、下一年度合作计划等)。
(三)教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纳入学校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保障,建立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做好评估记录,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开展各类督学、督教、督管、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做好监督记录;
2.指导系部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改、教学计划执行、教学大纲制定、修订等相关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编写规范、科学、合理;
3.建立健全教材引进和选用制度,完善教材审查、备案程序,确保引进教材的先进性;
4.负责学生在国内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做好学籍备案工作;
5.负责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做好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备案和留存;
6.建立健全教学文件和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文件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日历、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教学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材料、成绩登记、课程考核的原始材料;
7.协助系部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需教学场地、设备的协调及安排;
8.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出国交流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
9.负责学生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颁发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项目,按项目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备案;
3.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审查及管理,编制财务预算、做好财务收支管理、与系部配合完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提交审计科开展专项审计;
4.确保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定价公布并收费;
5.按照签订的办学协议,根据系部提交的合作办学经费汇付申请,依规审核,按照财务相关制度办理支付业务;
6.按期统一收缴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包括项目期间学生因休学、参军、出国交流等的离校停缴和返校续缴工作以及欠费催缴工作。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教学和实验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管理: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所有资产归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类国有资产的核算、价值管理和动态监督;
3.指导系部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4.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购置项目资产,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义进行专项管理。
(六)审计科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财务审计的部门。依法对财务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重点关注收费管理、资金使用、会计记录等实际财务状况。
(七)人事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调配、引进、管理、培训、审核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师资评聘标准和程序,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审批,完善师资培训制度。
(八)学生工作处、校企合作与培训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育管理、心理健康、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四章 教学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文件规定,引进具有先进性的教材,其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系部配合教务处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做好备案。
第十六条 在符合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中外双方共同制订项目人才培养方案,中外教师联合授课。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分为学校检查、系部检查和教研室检查三个层次。检查内容为教师的授课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秩序、课堂教学质量、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教研室级教学检查每学期应进行一至二次,系部级检查一般在每学期的第八、九周进行,校级检查在第十、十一周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教学评估制度。学校成立校级教学评估小组,该小组由校领导、教务处及各系部领导和有关科室的专家、教授参加。评估小组组长根据教务处课程进度情况及工作需要,负责安排评估对象、时间及地点,无特殊情况,每周应不少于1人次。对被评估教师,事先不通知,当堂听讲,课后打分,将得分计入该教师教学考绩档案。评估小组应对被评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写出书面小结,并把改进意见,及时反馈给被评教师本人,以利于改进教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课程评价制度。教务处于每学期第十六周组织项目全体学生对相应的全部授课教师进行评估打分,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上课准备、教学内容安排、板书、语言表达、举止仪表、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运用、辅导及作业批改情况;能否做到教书育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着眼于培养学生能力与素质及学生学习和科研的引导、介绍最新学科知识及学科前沿动态;上课纪律情况(迟至、早退、旷课、课堂秩序)等课堂教学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学生信息员制度。由项目班级辅导员推荐3~5名学生信息员。负责收集并整理学生对项目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对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态度与教学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参与项目教学的专项调查并提供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协助学校完成项目教学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定期填写并上报学生信息员反馈表。
第五章 招生、学籍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纳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发布的招生简章与广告,须并载明收费项目和标准。项目每年应当通过网络渠道,将该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项目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项目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章 学生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为项目学生配备学业导师,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任务是:专业教育、学业学分制度宣解、选课指导、学习指导、学业警示、指导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及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项目学生开展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开展日常性就业咨询活动,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简历制作大赛,注重学科渗透,开展线上就业指导课程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学生在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就读期间,与非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享有同等优质的师资和教育资源(教室、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并为学生提供同等条件校内住宿。
第三十条 项目学生与非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享受同等申诉权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执行情况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专门的中外合作办学帐号,按照合作办学专业设立分项。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学费标准依照中国相关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报批,经上级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收取。收取的学费主要用于合作项目的教育、教学或项目发展,不得挪作它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使用外汇时,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责任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进行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合作办学的主体。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学校规定擅自与外方签订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并由此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对校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依法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过程中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条例》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违规进行分配的;
(六)其它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会签表(样表)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流程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