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教政(1997)3号]、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处(室、部、系)、科(教研室)、具体责任人四级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经常研究,积极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各级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第六条 书记、校长责任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制定学校保卫工作重大决策,领导部署全校治安保卫工作;
2.组织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责成有关部门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安全防范技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3.组织制定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情况;
4.负责保卫机构和群众治安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责任
1.贯彻执行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及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和决定,并组织具体实施;
2.领导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本部门安全保卫自查自纠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逐项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出整改建议;
4.对本部门所属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做好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帮教工作;
5.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侦破和处理;
6.组建本部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搞好基层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科(教研室)负责人责任
1.具体负责本科(教研室)治安保卫工作的贯彻落实,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2.组织本科(教研室)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教育职工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3.及时发现和疏导内部矛盾,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易导致矛盾激化的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和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
4.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易发案部位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具体责任人责任
1.认真学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2.加强个人业务能力培训,掌握相关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常识;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管理部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安全保卫处职责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任务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
2.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
3.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4.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5.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隐患漏洞的整改,做好重点、要害、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6.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秩序安定,同一切扰乱政治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
7.调查处理各类治安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刑事案件;
8.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参与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9.做好校园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和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法制教育,为外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10.管理学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及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批手续;
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事保卫工作,保障外籍人员住地、人身和财产安全;
12.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3.完成校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护卫队,在安全保卫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学校大门管理、交通管理、校园巡逻、维护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位、清理违章摊点、校园重大活动保障、执勤等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安全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搞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发动群众认真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组织部门安全检查;抓好隐患漏洞的整改;参加防火和灭火工作;完成安全保卫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校门管理制度
1.大门管理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来访人员的检查登记工作;值勤期间要按规定站岗,待人接物要讲究文明礼貌;
2.本校师生凭有效证件进出校门,来访人员须履行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3.骑自行车进出校门者一律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缓慢通行,外单位车辆(贵宾、消防等特种车辆除外)须办理《车辆通行证》手续后凭证方可入校;
4.携带公共物品出门,须凭相关部门签发盖章的出门证,经大门管理人员核查后方可放行;私人携物出门,须凭本人身份证件经管理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出门;
5.大门管理人员要根据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可禁止其通行。
第十四条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按《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菏医政字(2012)3号]施行。
第十五条 消防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按《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菏医政字(2012)6号]施行。
第十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治安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
2.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具体防范措施,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3.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4.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要害部位的,须由工作人员陪同方准入内;
5.相关管理部门和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第十七条 各类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仓库储存物品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公布上墙;
2.库房须安装防盗门、窗等物防设施;
3.库房的设置及库存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配齐消防器材,必要时要安装报警装置;
4.各类库房应有夜间护库人员,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第十八条 财会室及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1.财会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忠于职守,做好现金、票证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财会室现金、有价票证、支票、财务用章等下班前必须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放在办公桌或木质柜内,保险柜(箱)必须使用密码,钥匙应随身携带;各类支票在使用前必须填齐支票内容及要素,随盖印鉴,否则造成后果,由发支票人负责;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照银行规定每天清查库存现金,及时上交,保留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4.向银行送存和提取大量现金,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或驱车办理,必要时可派护卫队员护送;
5.严禁一切部门和个人非法向他人提供学校银行帐号。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2.各实验室要保持清洁和安静,不得嬉闹或高声喧哗,闲杂人员非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3.实验室内禁止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使用时应有专人看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使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以及进行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专用操作场所,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5.学生从事实验时,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
6.实验使用的剧毒、危险物品,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学校指定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专柜分类储存,严禁乱丢乱放,实验后剩余的剧毒药品须及时送回危险品仓库保管;
7.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了解本实验室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8.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锁门窗,防止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实行专人值班制度,安全员、管理员、保洁员由物业公司配备,安全保卫处负责业务指导,并进行检查督促;
2.安全员、管理员在执勤时佩带标志,严守岗位,认真执行会客、携物登记等制度,严格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学生宿舍每天按规定时间开关门,进出宿舍人员一律凭有效证件,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4.任何个人不得引带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来访人员须持本人证件与管理员联系,经同意并登记后方可会客,外来人员必须在晚上熄灯前离开,不准留宿在学生宿舍;
5.加强宿舍物防、技防设施建设,保持门窗、玻璃、门锁完好;
6.学生要妥善保管私人财物,离开寝室时,要关锁好门窗,以防失窃;
7.宿舍如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8.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安装插座等,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校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教学、文娱、体育、购销等活动而形成的人群聚集场所,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学术厅、餐厅、微机室、语音室、体育场及其它各类临时展览、展销、摆摊布点的场所以及其它供人群进行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等;
2.公共场所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安全牢固、出入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水、电、气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及其它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
3.参加活动人数不得超过场、馆容量;
4.电源、灯光、视听音响及电器设备由专人管理。
5.租(借)用场地、场馆,应由主管单位申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6.举办舞会、外事活动、文艺汇演、体育比赛、集会等应在三日前提出申请,到安全保卫处填写《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大型活动登记备案表》,并签订公共活动治安管理责任书。
7.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入场。
8. 严禁打架斗殴,严禁不文明行为。
9.发生突发情况时要服从疏导,主办单位责任人应会同保卫人员、场馆工作人员采取措施及时果断处理,并组织疏导。
10.外事活动应由主办单位协同安全保卫处制定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重大活动上报教育厅、省高教工委、市公安局。
11.认真做好场馆环境安全检查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1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责任人负责本次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园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校园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按《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校内商业经营活动治安管理规定》[菏医政字(2012)4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用计算机及公用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1.公用计算机是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信息处理、行政管理、财务运作、产业管理以及科技开发等各项工作的计算机;
2.计算机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并严格按照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
3.计算机管理部门须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运行状况、技术安全和防火、防盗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计算机的安全使用。因工作失职造成计算机被盗、被烧和重要信息流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色情、迷信物品的人员将从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计算机房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安装防盗门窗,指定专人管理;对数量超过20台以上的计算机房,必须有专人值班负责看管,并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6.计算机房管理人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计算机使用的责任,加强对设备安全的管理、操作规程的监督和运行内容的监控,保证设备安全、内容健康,杜绝一切非正当操作。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网络中心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外来人员主要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员工,如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包括来校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人员)、学习、培训、住宿等人员;
2.我校外来人员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领导即是治安责任人,有责任加强对外来人员审查和考察工作,对外来人员进行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教育,负责督促外来人员办理临时居住证、出门证等有关证件;
3.使用临时工、农民工、合同工须报经人事、保卫部门备案,外来人员均需持所在地以及我校用工部门介绍信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出入证和登记手续,非本市人员还需出示临时居住证;
4.进入校内施工的成建制工程队应建立内部治保组织,明确治安分级管理责任制,教育内部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建部门应督促工程队和其他施工人员在进校一周内到学校安全保卫处登记有关情况,签订治安责任书,缴纳治安担保金,为职工办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等相关手续;
5.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办理外来人员有关证件,对外来人员中的治保组织、治保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6.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接受用工部门和保卫部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7.外来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发生赌博、打架、盗窃、流氓滋扰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违法乱纪行为,或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举办大型活动,按《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菏医政字(2012)2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社团管理
1.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
2.学校各社团发行的刊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动或内容。
3.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等。
4.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严禁擅自设立广播台站。
5.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和沙龙等活动。
6.严禁私自乱拉条幅,必须拉的条幅,要到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写明拉条幅的内容、起止时间;否则一经发现,即预除掉。
第二十八条 节假日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1.本规定所指节假日,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
2.各部门负责人要增强责任心,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放假前学校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各部门要教育所属人员遵纪守法,提高安全意识,假期外出办事或旅游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发生事故和案件。
4.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放假前要采取部门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案件发生。
5.相关部门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外事安全保卫制度
1.我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办和安全保卫处给予配合、指导,并对具体安全措施检查落实;
2.外事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明确领导、接待人员、服务人员及各类涉外人员的职责,发生问题逐级追究责任;
3.校办对重要外事活动及重要外宾来我校等情况主动及时与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以便协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和外宾的人身安全;
4.校办和外事活动主办部门要加强对接待人员、服务人员及有关涉外人员的国家外事政策、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教育,同时加强对常住外籍教师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
5.在外事接待工作中应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得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机密,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调查”、“征询”等访问;
6.对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国家资源等需邮寄、携带出境,必须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出境手续和证件;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
2.剧毒危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并建立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双人领发等制度;
3.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依据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品的收、发、退、销等程序规定并做好台帐记录,要严格控制领用用量,对无保管条件的单位,领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所需量;
4.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防护教育培训,熟悉所接触的危险品理化性质、储藏保管和使用操作等;
5.危险品存放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要落实,库房内外严禁烟火,危险品库要有专人昼夜值班,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保管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必须分类储存,库内储存物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第三十一条 安全防范检查制度
1.学校对安全防范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督各部门安全防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定期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校性安全检查,边查、边宣传安全工作重要性,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好检查整改记录,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3.安全保卫处根据工作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重点要害和易发案部位安全防范检查,组织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漏洞,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措施落实,不断完善这些部位的安全条件;
4.各系部、各部门坚持月查;科(教研室)实行周查;实验室、仓库等易发案部位要天天查;查制度落实、责任履行、问题整改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处。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模范遵守本规定,对在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在平时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和查处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