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在留校察看期满一周内向所在系部递交个人留校察看期表现总结,经系部鉴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由系部向学校建议按期结束其留校察看期;如经系部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其留校察看期(原则上每次延长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考察合格的,可结束留校察看期,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六)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八)半年内违反第三章中两款及以上规定的。
第七条 受到违纪处分后,在处分尚未解除前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不构成违法犯罪,并且在此期间未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获得非法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给予警告处分;
2、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4、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肇事或打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寻衅、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一方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
2、持械聚众斗殴的;
3、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八)打架后,双方不通过组织而用威胁或勒索钱物等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金额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其当场考试成绩记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擅自变动座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五)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的。
(六)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五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场考试成绩记为“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夹带纸条、利用计算器等设备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的;
3、指使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未遂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与同一考场他人试卷答案雷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
2、看到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不举报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5、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未遂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指使他人代考,已成替考事实的;
3、因考试作弊受过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而第三次作弊的;
4、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作弊的、组织作弊的、盗窃试卷的;
5、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按第十五条的第㈠、㈡、㈢款中相应规定处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9、散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1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30学时以上不满51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的,或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经索要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或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存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六)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存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浴池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操场、湖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七)私自涂改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对伪造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种证书、证明,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触犯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按第十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销售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任何违纪事件中,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的,依据第十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的,依据本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执行和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属于我校管辖范围、确须依照《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从事学生工作或学校指派的人有权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采取一定方式提取书证、物证;
4、采取一定方式勘验和鉴定。
(三)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并报校学生处。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各系部应告知违纪学生学校将对其做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分决定和送达: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处分决定书中应包括处分种类、违纪事实、证据、依据及学生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与申诉期限。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校学生处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校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5 天,即视为送达。
(五)学生申诉和复查: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开除学籍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的,学校治安保卫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工作在每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七周进行一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毕业生,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部考察确认其符合解除处分基本条件的可上报学校批准解除处分。在学期间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和毕业班第二学期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受理其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提出解除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
(二)受处分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不再有其他违纪行为。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已满考察期时限。
第三十四条 非毕业班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除满足第三十三条的基本条件㈠、㈡、㈢外,在受处分一年后(自处分文件签发日期算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等,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二)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三)学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
(四)其他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而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
第三十五条 各种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