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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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关于发布《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章程》的通知

菏医政字〔2016〕4号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9号),《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章程》已于2015年12月29日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现予正式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请各总支、部门及师生员工,牢固树立《章程》意识,自觉贯彻《章程》、认真执行《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实现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民主决策。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2016年1月4日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坐落于牡丹之都——山东省菏泽市,其前身是1950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平原省卫生学校;1958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菏泽地区医学专科学校,后又历经山东省菏泽地区卫生学校、山东省菏泽地区医学专科学校、山东省菏泽地区卫生学校等办学时期;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学校秉承“立德树人、崇真尚本、质量立校、传承创新”的办学理念,恪守“悬壶济世、孜孜以求”的校训精神,弘扬“严谨、求实、团结、奋进”的优良校风,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改革活校”的发展战略,以培养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医学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简称菏泽医专,英文译名为Heze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HZM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由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发扬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崇高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定位是以医学类专业为主,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逐步形成学科互融、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扎根菏泽,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医疗卫生行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坚持“塑造品格、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努力办好本科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成立招生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做好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创新符合高等医学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节 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拒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相结合,依托人才集中的优势,大力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发挥科学研究对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硬件建设,优化科研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激发科研活力,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教学与科研团队建设,注重引进和培育高水平学科带头人,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水平的提高。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依法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预防、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探索全方位社会服务模式,大力推进产学研和医教研结合,为地方经济社会进步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结合地方医疗卫生人才现状,与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和各医疗单位密切配合,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顺应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时代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挖掘传承老区革命精神,引领区域社会文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培养具有科学素养和人文情怀的专业人才,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定,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等重要问题及决定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校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党政群团部门、直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系、部、中心)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系部工作。

系(部)是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功能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任是系(部)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工作,全面负责党建、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附属医院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学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并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属医院按照《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关于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履行具体义务。

第三节 学术管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论证学校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建设规划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三)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考核的学术条件;

(四)受理学术争议问题,调查评判学术行为规范,开展学风建设咨询;

(五)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及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重要机构。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日常教学工作;

(三)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四)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五)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四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骨干教师组成,人数为单数。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主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节 民主管理途径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在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现自我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学校发展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五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获得毕业证书;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及其他社会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知悉学校发展及关系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加强人格修养;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我管理,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校内各种设施,维护学校良好环境;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关心和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后,学生社团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和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联系,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医疗行业等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外部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办学各个阶段接受过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在各个阶段工作过的教职工、医护工作人员;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总会(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校友会设会长1人,顾问、名誉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1人,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三节 实践教学基地

第六十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承担着实践教学的重要任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分为临床教学基地和其他实践教学基地。

第七十条 临床教学基地包括学校非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等。其他实践教学基地包括制药企业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重视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支持,加大与临床教学基地的交流,推进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七十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学校安排的实践教学任务,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加强学生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按照临床教学基地完成的教学任务拨付教学经费。

第七十三条 其他类别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临床教学基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和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拨付专项经费、附属医院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捐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秩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后勤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质量,保障广大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完善基础设施,美化校园环境,营造人文氛围,提高校园信息化水平,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人文校园、书香校园。

第七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悬壶济世,孜孜以求”。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校徽为环形绕排图案组合。外围是文字组合,上部为舒同题校名中文全称,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校徽内部圆形部分是图案和数字组合,上部是具有医学标志的蛇杖,体现学校的医学属性;中间是阿拉伯数字“1950”,说明学校自1950年开始的办学历史;底部是盛开的牡丹花,表明学校植根于牡丹之都——菏泽的地域特色。校徽的标准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健康和活力。校徽寓意为学校弘扬医学科学精神,继承优良办学传统,传承服务人民的办学宗旨,做生命与健康的卫士。

校徽图案:

关于发布《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章程》的通知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校歌是《菏泽医专之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2月12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均应符合本章程的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依照本章程第八十六条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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