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专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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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专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依照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菏泽医专教代会是在中共菏泽医专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人数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师及女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10%,工勤人员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学系部、行政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代表中选出,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须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团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须建立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制。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和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的与教代会有关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原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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